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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司频临破产中律师风险代理费支付、优先支付问题”的研讨意见

                        ----从深圳唯冠律师费争议案谈律师维权困境

    律师:戴维


    我曾拜读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一文,题目是《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和和国浩律师团队就为谱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篇章立下汗马功勋。律师本是戴着荆棘皇冠而来。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但令人人难以置信的是,今天我们在此研讨,确是为了寻求一个良方来保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方式为频临破产企业维权,垫付各种费用,到头来却变成了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无法实现正当权益的案例,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后续律师费争议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我现就公司濒临破产中律师风险代理费优先权实现的问题发表如下观点,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我认为实现律师风险代理费的优先权实现路径有两方面,一是法定路径,二是约定路径。


    第一、法定路径:呼吁通过特区立法或者法院审判实践来确立律师风险代理费的优先权地位。

    企业濒临破产中律师风险代理费优先支付具有的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这与律师代理费的属性有关。理由阐述如下;

    1、 律师通过风险代理提供服务,使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获得了增值,理应在该企业获得的增值中优先支付。

    以深圳唯冠案件为例,深圳唯冠所拥有的IPAD商标,在起诉之前一直处于沉寂状态,几乎无市场价值。而今,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获得苹果公司6000元美元赔偿,应该说,得益于广和、国浩律师团队的辛苦付出。两个律师团队制定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战略方案并有效实施,才使得深圳唯冠一审胜诉 ,也正是苹果公司在一审中的败诉,才使深圳唯冠获得拥有与苹果公司谈判的筹码,最终,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的赔偿金了解双方的纠纷。这一项成果,它应被视为,深圳唯冠这一濒临破产企业原有债权通过律师团队服务所获得的一种增值,应为双方共享。律师风险代理费的比例则是这项增值收益中律师的应得部分。

    2、律师风险代理费可视同“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共益债务其法理意义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者为程序顺利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一切请求权。”深圳唯冠虽未被宣告破产,但也濒临破产,其对外债务远超出其自有债权。在苹果公司起诉深圳唯冠商标权纠纷中,广和、国浩律师团队等可以说是临危受命,最终为深圳唯冠和唯冠的全体债权人获得了6000万美元的巨大利益。那么广和、国浩律师所主张的律师风险代理费,就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因此,我认为可以参照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第42条的规定,优先受偿,随时受偿。

    3、律师费应属于一种报酬,亦应优先受偿。众所周知,律师不是公职人员,与同是法律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不同的是,律师没有领取国家俸禄。律师的收入来源于律师费,律师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具有酬劳的性质,应优先予以支付。律师为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法律大战提供服务,理应获得酬劳,优先支付。

    就深圳唯冠案而言,律师费除了是律师提供服务的酬劳,还包括了律师垫付的其他费用。试想,如果没有风险代理协议,律师不会主动垫付诉讼费及相关费用。那么,唯冠也好,唯冠背后债权银行团等诸多债权人也好,均无法分享苹果赔偿的6000万美元。而,律师风险代理协议的垫资,与工程界的垫资承包,在性质上完全相同,是保障唯冠和唯冠债权人获利的先决条件。

    正因为风险代理的律师团队主动垫资完成全部诉讼与非诉讼事宜,6000万的美元赔偿金的到位,唯冠和唯冠的债权人才有可能分享这巨大的“果实”。有道是“喝水不忘挖井人”,风险代理律师从自己所挖之井中取些许甘露不是天定之理吗?据此,本人认为,律师风险代理费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86条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承包人均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第二、约定路径:律师风险代理费用若在代理合同中有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则亦享有约定优先受偿权。

    1、广和、国浩律师团队与深圳唯冠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在第一时间优先支付乙方律师费。”而事实上,唯冠在委托之时就已经资不抵债,那么,他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优先支付条款,就是为了向受托律师表明:其律师费将优先与其他受偿。而非将律师费视同普通债权共同受偿。

    2、 广和律师团队的第一份风险代理协议中律师费的提取比例原为15%,在广东高院的斡旋,以及债权银行团主席单位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主持协调下,后降为8%。这实际代表债权银团的认同。

    3、根据广东省律师收费办法,采取风险代理收取律师费的上限为争议利益的30%,而唯冠律师费的收取比例仅分别为4%和8%,这个比例相对较低,也更能反映律师酬劳的性质。

    4、深圳唯冠尚未破产,还是独立人格的法人。应该按照约定优先支付律师费。

    3、律师风险代理费优先支付也符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被赋予“帝王原则”的地位,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六条、四十二条、六十条等均有规定该原则,也是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深圳唯冠获利后拒付律师费的行为,实属违反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试问:如果一个集市中,90%的诚信商家,只有10%不诚信商家,那么必定是这10%不诚信的商家被淘汰掉,使市场更稳定,更繁荣。反之,有90%均是不讲诚信的商家,留下10%的诚信商家,那10%的诚信商家将被淘汰,这个市场将人人自危,充满尔虞我诈,最终倒闭。同样道理,在金融危机中,有千千万万个企业面临破产、倒闭,他们中大都资不抵债,以深圳唯冠为例,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深圳唯冠聘请两个律师团队维权,约定“优先支付律师费”。经过努力,两个律师团队使其债权增值6000万美元,深圳唯冠却未付律师费,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长此以往,还会有律师愿为这些危机中的企业提供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吗,答案是否定的。此例所带来的后果便是这些企业将危机更甚,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市场经济将更加萧条。

    由此看来,深圳唯冠律师费争议不是个案,更不是律师这一个行业的事,他更关系到律师背后所服务的成千上万个企业、企业集团的兴衰。

    因此,深圳特区立法已经走过20年,深圳的法院开审判之先河的案例比比皆是。对于律师风险代理优先权的保护,既是保护法律共同体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律师毫无后顾之忧的帮助危机中的企业通过维权走出困境,走向繁荣。


    第三、律师在为濒临破产企业服务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我个人认为有以下路径可选用:

    1、风险代理协议办理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2、律师全程介入案件,尤其是谈判、调解过程。在调解时约定收款账户为律师所账户或者双方共管账户。

    3、获得债权人签字同意。

    如果说,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谱写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篇章,那么唯冠律师费争议,将是深圳律师乃至中国律师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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