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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判决书中的说理

    ——律师眼中的判决书该是什么样子

    律师:张晓东


    作为执业了十七个年头的律师,每每收到法院的判决书都会急切地心怀忐忑地仔细阅读,看看法官是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自己的代理意见有没有被法官采纳,采纳了多少,没有被采纳的观点法官是如何论述的。如果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而且胜诉,那心里顿时升腾起一股成就感;如果没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甚至败诉,那心里倍感难受和失落。同时当读到一份说理性强,说理透彻的判决书,即便是败诉,心里也是服气的,也能跟自己的当事人解释为什么败诉,当事人也会服判。因此,可以毫不夸张的讲,一份说理透彻,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判决书不但可以案结事了,还能起到正面引导社会行为各种关系和普法的作用,不仅息诉而且促进社会和谐。


    一份说理详细,逻辑性强的判决书可以产生正能量给人以鼓舞;但一份不说理或少说理的判决书所引起的负能量也是巨大的。从笔者已收到上百份判决书看,其中不乏说理透彻的优秀判决书,但也有很大一部分判决书确实乏善可陈,让人不忍卒读,且味如嚼蜡。经过笔者总结分析,这些判决书大致存在以下五种毛病:一、判决书从形式上看头重脚轻,像个畸形儿。从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案查明洋洋洒洒几页纸 ,但到法院认为却只有百字不到,甚至更少。可以想见如此判决书只用几十个或上百个字讲判决理由如何说理详细,如何说理透彻。这样的判决书就形同一个畸形儿,站都站不稳,怎能说服当事人。二、判决书说理主观臆断,不求甚解。这类判决书说理部分的特点是按照法官自己的想象,不考虑证据到底客观上证明什么,法官认为证据证明什么就证明什么,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注重细节,浅尝辄止,不研究法律,不开动脑筋,简单敷衍了事。三、判决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这类判决书根本不考虑或者不顾法律的规定,即便在有法律限制的条件下,仍用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不顾事实地裁判,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扩大或没有约束。在这类判决书中常常以“酌定”的形式出现,依据什么法律可以酌定,依据什么事实可以酌定,均无从交待,仿佛天外来客,“酌定”就“酌定”,你奈我何呀!四、判决书中张冠李戴,引用的法律和查明的事实毫无关系。这类判决书中为达到某种目的,可以张冠李戴,将甲的行为说成已的行为,将没有的事实说成有的事实,将适用甲事实的法律,用到乙事实上,更离谱者引用的法条与查明的案件事实风马牛不相及。五、这类判决书最让人唾弃,就是是非颠倒、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有些法官将法律当成其手中的工具,玩弄于掌股之中,不是依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适用法律,他不信仰法律,他不是法律的奴仆,而是法律的主人。以上五类判决书如何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要成为法治国家,首先司法要公正。司法公正最好的体现就是法院判出的每一份判决书都闪烁着法律正义和公正的光辉,体现人民法官的良知。让每一位手中拿到判决书的老百姓看到法官判决书说理的公证性、合理性,从而树立起司法威信,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纵观两大法系,在判决书详写判决理由,历来是两大法系的法官所应遵循的准则。德国法官已发出,法官没有作出有充分理由的判决是可耻的声明。足以可见,判决书详细说明理由,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心证是多么的重要。判决书说理透彻,会大大增加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限制司法的专横;判决书详写理由也有利于上诉案件的公正和有效率的审理;判决书详述理由,也是一个法官是不是合格的一把标尺,一份说理透彻的判决足以说明法官忠实于法律,认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足以说明法官是一名称职合格的法官。


    反过来,试想如果判决书不详写理由,会出现什么状况呢?笔者认为应出现以下令人担忧的状况:第一,如果判决书不说理,无法让当事人服判,当事人就会缠讼,就会上访,影响社会安定;第二、如果判决书不说理,公开审判就形同虚设,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讲事实,摆道理,到头来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如此公开有何意义;第三、如果判决书不说理 ,也不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在判决书中不说理,混日子,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素质怎么能提高;第四、如果判决书不说理,不仅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且会掩盖裁判不公行为甚至贪赃枉法的行为。可见判决不说理会产生如此多的负作用,诸多的弊端。为避免上述判决不说理带来的消极影响,各级法院的法官应首先认识到判决说理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自觉的从自身做起,在每一份判决书中公开心证,说理详实,首先要让自己内心确信我所作的判决书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其次,经得起当事人的考验,更经得起社会公众的考验和监督。


    民事判决书详写理由,乃是司法公正的最直接的要求。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衷心期盼法院发出的每一份判决均能详述裁判理由,以期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针对目前判决书中存在的不足及缺点,提出以下几点浅见,以利相关法官参考与指正。首先,判决书中必须对证据采信理由进行分析说明。如哪一项证据能够采信,为什么采信要说明理由;哪一项证据不予采信,不采用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能够根据已采信的证据认定一定的事实,均应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说明。其次,判决理由应有针对性,对支持的诉讼请求和不支持的诉讼请求均应以予回答,并提出肯定或否定的理由。再次,法官裁判案件就是要将成文法中的条文运用到具体的事实之中,将抽象的规范与具体的事实进行涵摄,但是一个或某几个法条规范为什么能够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为什么其它有关联的法条不适用,这都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阐明。


    法官在判决书中说理,本应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官应遵循的准则。尽管还有许多判决书没有达到说理充分、透彻的标准,离老百姓的期许还有差距。但笔者坚信,只要我们的人民法官,心里装着人民,心里信仰着法律,秉持司法为公的良知,不断加强学习,钻研法律,我们一定能读到一份份体现着公平正义的司法判决书。


    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当双手捧着的不仅仅是一份判决书,而是一份人民幸福自由的宣言书时,那是何等的自豪和骄傲!我期待着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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