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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圳市版权协会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的实操指南

    发布日期:2020-07-30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一场诉讼中,决定胜负的关键往往就是证据的证据链完整性和证明力的强弱。随着社会生活飞速发展,现在在律师工作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该类证据的取证、保存和提交一直都是一个难题,其权威性、时效性、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操作性问题,《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16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在第105项、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这对于统一法院适用法律标准,指引律师收集有效证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近日,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关于家事纠纷的案子,主办律师向当事人指出案件的部分核心证据是来自微信公众号文章和微博发布的内容。因为担心被发布者删除或者修改导致日后难以举证,律师接受当事人调查的委托后,专程前往深圳市版权协会办理了TSA电子证据固化。此案件的主办律师是笔者的指导老师,所以笔者有机会第一次接触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根据这次的业务办理流程,现和大家分享以下相关经验和注意事项。

    一、电话预约

    深圳市版权协会的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因为是面向社会各界用户开放,申请办理的人员较多,所以一般不接受现场直接办理,需要提前电话预约并按指定时间前往办理。经笔者现场询问了解到,如果确实是非常着急需要当日办理的业务,需要另收50%的加急费用。(正常收费标准见下文“现场受理”部分)

    预约电话:0755-86185516    0755-86185583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主体须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交验原件并交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2、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内具有受委托人办理电子证据固化的授权内容。

    3、如果是侵权纠纷,须提供涉嫌侵权事项相关权属凭证和相关证据。如作品著作权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授权合同、设计图纸原稿、TSA时间戳证书及原始文件、其他证据等。

    4、相关申请表格可以提前前往深圳市版权协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scs.org.cn/)进行下载填写,也可以现场跟工作人员领取后再填写。

     

     





    个人申请表.png

     


    个人申请表样式

     

    三、现场办理

    1、现场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6栋6楼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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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车:科技生态园站;地铁:9号线高新南B出口;自驾车:停车场对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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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电梯厅处有指引牌,很容易就能找到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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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电子证据固化的603办公室

     

     

    2、办理操作

    以笔者本次办理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和微博内容为例:

    微信公众号文章:

    微信的相关内容提取一般是需要用手机进行操作。

    1)打开手机的录屏功能,以下取证的操作全程都要进行完整录制,能够清晰展现每个操作步骤和所获取的内容。

    2)打开手机“设置”菜单的“关于本机”界面,依次展示手机全面基本信息并截屏。

    3)打开微信,在微信搜索栏手动输入并搜索要提取的公众号名称,点击进入该公众号,然后打开公众号简介页面,提取简介主页面信息和账号主体分页信息。以上每一步操作均需要截屏。

    4)找到微信公众号中要取证的文章,浏览并截屏,对文章中需要重点提取的页面图片也要单独点开并保存截图。

    5)确认要提取的信息都已完成浏览和截屏操作后,结束录屏。

    微博:

    微博账号的登录可以通过电脑也可以通过手机。因为版权协会办理电子证据固化的办公电脑只有两台,如果都被占用,建议用自己的手机进行操作也很便捷。

    1)打开手机的录屏功能,以下取证的操作全程都要进行完整录制。

    2)打开手机“设置”菜单的“关于本机”界面,依次展示手机全面基本信息并截屏。

    3)打开微博,在微博的搜索栏手动输入并搜索要提取的微博账号名称,点击进入该账号,然后打开主页,提取主页信息。以上每一步操作均需要截屏。

    4)对微博中要取证的图文,浏览并截屏,对需要重点提取的页面图片也要将每一张都单独点开并保存截图。

    5)确认要提取的信息都已完成浏览和截屏操作后,结束录屏。

    四、收费标准

    单个账户下存取的图片在50张及以下的,按照1000/次的标准进行收费,超过的按照50/张进行加收。

    比如,这次我们申请的固化内容包括一篇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及一个微博账号下的图文,每份证据下的图文都没有超过50张,总共收费2000元。

    上述费用可以开具发票。现场提供发票抬头和联系方式、快递地址等信息,工作人员会在后续将固化报告和发票等附件一起寄出,快递费到付。

    五、出具报告

    按照办理现场提供的地址,版权协会在一周内寄来固化报告等相关文件,一般是一周之内。笔者是7月16日现场办理,7月21日收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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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的材料包括:一式三份的纸质报告和光盘,密封的光盘不要拆开,可作为有效的诉讼和维权证据原件直接在庭审时交给法官。固化报告对取证过程、证据要素、实际信息、取证机构、取证人员等固化事项都有详尽的描述,包括证据原始文件包和固化后生成的时间戳文件。


     

    纸质报告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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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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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样式

    六、关于TSA可信时间戳的补充说明

    TSA可信时间戳是由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时间戳,能证明电子数据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当然,采用TSA电子证据固化的前提是担心证据被修改或灭失,如果是自己的微信账号或聊天记录,不担心以后被删除的,可以参照标准操作中的截图标准,自己截取保存,确保庭审时能够通过手机现场调取并展示原件即可。

    七、对比其他办理电子证据固化业务机构

    除了深圳市版权协会,各公证处也可以办理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作为独立且具有权威公信力的第三方主体,公证机关出具的报告证明力也是写入司法解释中的。但不同机构的申请和受理要求不同,收费标准也不一样。总体说来,根据笔者的对比,公证处对于材料的审核相对严格,收费相对较高,排队较久。

    以上就是我们这次前往深圳市版权协会办理电子证据固化的全过程,供大家参考。申请材料和其他要求若有变动,以深圳市版权协会的官方通知为准,可在办理前的预约电话中具体询问确认。

    由于今年疫情的特殊原因,办理案件时涉及的各类机关单位的办理业务的过程与以前的有很大不同。笔者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也会与大家分享其他案件的办案实务经验。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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